“十一”开始执行新规 网购预售可7天无理由退货
去年“双十一”,天猫、淘宝全球网购交易额达到571亿元人民币。新华社发
随着“双11”的临近,各大电商平台陆续为促销预热。不过,每年电商大促之后,关于退换货的纠纷一直是网购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商大促中不得设置条件,不保障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享受“三包”等应有权益。
《规定》从10月1日开始实行,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各大电商平台,大部分回应将积极配合工商总局新规,部分平台称已经在内部开始实施。
●南方日报记者 彭琳 刘熠 实习生 雷超越
“十一”开始执行新规
此次《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规定》也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
“赠品不享受三包”,也是很多商家经常玩的伎俩。《规定》明确要求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附赠的商品,应提供“三包”服务。
据悉,《规定》从10月1日开始实行。电商平台在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冯新表示,《规定》主要是针对电商集中促销活动的专项规定。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就颁布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它是网络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对于此次新规里面的禁止性条款及相应罚则,省局会根据总局的规定严格去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商平台称“积极配合”
笔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各大电商平台,大部分都回应称将积极配合工商总局新规,部分平台称已经在内部开始实施。
天猫相关负责人表示,天猫一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预售上遵循的原则是:成功付款的活动商品均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天猫部分类目的商品及定制类的商品除外。
据上述天猫负责人介绍,天猫部分类目下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是因为根据商品的性质及《消保法》的规定本就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一内容也在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至今。
京东方面则回应称,正在积极响应配合。在该《规定》颁布之前,京东在公司内部就已对促销活动进行严格规定,对于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的公示及预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京东已经实施。
“一切按照新规办,严格执行新规的标准”,苏宁易购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对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是好事,让行业更加规范,消费者也受益。
唯品会方面则回应称,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积极履行,甚至在去年新消法出台前,多年来就一直高于新消法要求、坚持实施“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
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
规定具体实施还有待细化完善
此次规定,对于规范电商平台健康发展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有待细化完善。
此前,新消法中电商平台根据商品性质来判定是否适用于无理由退换货。但各电商平台标准不一,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规定》明确了预售商品也适用于无理由退货,解决了其中一个争议,但商品性质还是由各电商平台来决定。
另外,《规定》中要求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自行解释商品完好。过去交易中,商品完好的定义由电商平台来制定,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很难达成一致。此次规定电商平台不能自行解释,但也没有指出由谁来解释。
赠品享受三包,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享受三包,而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法》目录里记录的商品才享受三包保障。此项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商家以促销名义,将享受三包法的商品以赠品的名义免除其三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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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完善
笔者梳理发现,从去年至今工商总局陆续修订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除生鲜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不过,《办法》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每年都有消费者碰到预付订金,不能退货的情况。而且很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其预售规则中经常会写明: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针对这一情况,2014年12月工商总局又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作出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015年9月,工商总局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