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逐步纳入大病保险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王小野 13日,省卫生计生委官网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目标
2016年,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提高大病保险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水平。
到2020年,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紧密衔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筹资标准
以上一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运行数据和效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通过分析和精算,合理确定本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人均筹资额度。
资金来源
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
统筹方式
继续实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统筹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在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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