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学生灵活就业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4.10.2016  19:47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对应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年底。此项惠及多年因灵活就业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大学生新政策,已于近日在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启动运行。

  一、人员范围

  长春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生(不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二、缴费标准

  从大学生毕业当月起,按照历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早于1996年1月份。

  三、参保所需提供材料

  《毕业证》、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授权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户口簿》。

  经办地点: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分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2号-17号窗口)

  咨询电话:9612333 88679907 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