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购买大众轿车17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燃烧 损失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吉林市郭先生购买大众汽车公司生产的家用轿车一辆,17个小时之后,车辆起火燃烧,经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起火,起火原因能够排除纵火、雷击的火灾原因,不能排除车辆自身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原告郭先生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起火燃烧是由于车辆自身电气故障、即汽车产品缺陷造成,生产者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大众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合计27万余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其中之一为: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缺陷产品自身损害,及缺陷产品自身损害应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还是由销售者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郭先生购买的轿车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大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大众公司提出本案不属于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主张,因《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大众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大众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万余元。
案件点评
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过多起因车辆燃烧产生的诉讼,大多数法院判令汽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此类案件的出现,也给我们提供一些警示:作为侵权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不应过分依赖法律条文,应当在举证责任之外,收集、调取更多相关的证据,就本案而言,应当主动申请对汽车产品缺陷、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用鉴定意见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依据。
侯士伟律师:执业于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