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扩大就业
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围绕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谋划一批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三)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就业结构。在壮大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发展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四个优势产业,以及培育生物化工、互联网经济、人参和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紧紧围绕实施产业、集群、园区、企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培养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五)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吸纳就业。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实现服务业与就业同步增长、相互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
(六)围绕特色城镇化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按照“一群三组团”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及城镇化建设项目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全面实行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变“市民”。
(七)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