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销货合同生产了一批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购货方不需要该批产品,并付给我公司一笔补偿款。请问该笔补偿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29.06.2015  11:07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