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17.03.2021  18:01

  吉建造[202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

  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五、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六、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十、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类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