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三大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4.06.2015 10:47
本文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8月1日起,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003.49元,下限为2800.70元
23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标准将从8月1日起进行调整。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于8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为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003.49元,下限调整为2800.70元。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2844.6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在2015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调整也将于7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91783.94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记者温斯琪)
本文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24.06.2015 10:47
故
事
长春标准及灵活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标准及灵活人员北国之春
第十四届中国—东北亚博览会8月23-27日在长春举办
商务部今天(7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北国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