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我省走在了全国前列

31.08.2015  10:19

  大病保险无疑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作用的重要举措。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我省走在了全国前列。

  我省在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启动之初,即实现了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同步实施,并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使广大参保人群受益。今年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次,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55%以上。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城镇居民为11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为拓宽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让更多参保人员受益,我省科学界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明确了“合规费用的界限”。据了解,国办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病保险“大病范围”是按照医疗费用来确定的,不再按照疾病病种来确定保障范围。我省在2014年推进大病保险过程中,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比,既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了合理衔接。

  同时,2014年年初,省人社厅在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一年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将各统筹地区的居民医保补充保险并入基本医保保障层次,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大病”二段式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整体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

  此外,我省实现了医保与大病保险的同步结算。“目前暂由医保经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运行管理的实际效果看,较好地发挥了大病保险的保障绩效。”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是实现了结算一体化。现有的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参保患者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年终报销”,发挥了医保现有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管理”机制效应,提高了管理效率;二是实现了监管一体化。做到了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施同步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保障了大病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了大病保险基金使用绩效;三是降低了运行成本。既有效发挥了医保专业管理优势和服务资源优势,降低了运行成本,也有利于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