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新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质〔2017〕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随着我省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道路新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深化供给侧改革,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充实监督力量,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大对市政道路的巡查、抽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市政道路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统筹计划,合理施工
坚持地面工程与地下工程统筹、地下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统筹,按规划做出整体的工程计划,各地城建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协同配合,按计划合理安排进行施工,有效避免马路拉链或重复开挖等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建设基本程序管理,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施工图纸文件,图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文件精神,按规定设立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防火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设置围挡封闭。做好样板引路、质量控制标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建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吉建质〔2016〕15号 )文件要求,确保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其持续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体系适宜性、有效性,持续提升质量保障能力,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风险防控,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工作新模式。
五、合理组织,保障工期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严格质量控制,避免反复开挖,减少成本投入,延长建设工程使用年限。禁止野蛮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当需要缩短工期时,建设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技术保障措施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实现从事后管理向预防控制转变,从事后质量复查向过程质量确认转变,从问题式管理向零缺陷系统工程管理转变,实现质量重心前移,从源头抓起,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六、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先进行地质勘察,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新规范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和验收。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加强施工过程中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把工序关,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未经监理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不合格,必须返工重做。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机具进行验收审查;施工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应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监理工程师要把好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质量关。监理单位有权对所监项目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生产厂等实施延伸监理。市政道路工程的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报验表,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道工序检查验收时,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五)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加强突发事件管控,做好应急措施
建立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网络,加强地下管线保护,防患于未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责任到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联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抢修警戒线和维持交通秩序。修复完毕后,建设单位立即组织验收,并及时恢复路面,保障城市道路畅通。
八、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控,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督促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