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安〔2015〕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深、跨度大、支护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因此基槽开挖、支护、降水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安[2010]21号)、《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建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7日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