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5.04.2017  21:06

  吉建规〔2017〕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建、规划主管部门要尽快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将“城市双修”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与发改、财政、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增加对“城市双修”工程项目的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本,运用PPP模式,整合资源、资金、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协同推进。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所辖县(市)“城市双修”工作指导。

  二、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组织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估和城市建设调查、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编制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专项规划,运用总体城市设计等方法,加强“城市双修”工作。建立“城市双修”项目库,推进一批有实效、有影响、可示范的“城市双修”项目,分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城市双修”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基础和目标、明晰部门工作职责、“城市双修”区域和实施范围、项目安排、保障措施等。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我厅城乡规划处。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抓紧建立“城市双修”考核制度,严格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工作问责。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城市双修”工作的跟踪指导,根据住建部的“城市双修”工作评价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双修”实施成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报告住建部。

  联系人:缴中山 郑忠巍 0431-82752507

  邮 箱:jlszjt435@163.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