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14〕2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标准
凡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提出换证申请。对逾期不报送换证材料或达不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勘察企业,我厅将依法予以撤回资质。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
各甲级勘察企业于2015年1月31日前,乙级和丙级勘察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2.装备要求
所有工程勘察企业应具有与资质标准规定相符的技术装备,不得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
3.现场核查
我厅将在审查各勘察企业申报材料的同时,对企业现有技术装备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规定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现场核验技术装备、购买发票等。
4.补充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中岩土工程乙级、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岩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标准规定必须配备的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允许其中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但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