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同步推行“六统一”

15.11.2016  14:05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丁隽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优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对城乡差距较大、一步到位存在难度的整合项目,设置2年过渡期。

   差额确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意见》提出,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应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应参合人员。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参保,城乡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参保补偿政策。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以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标准为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按照分担比例,将政府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全省统一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制度。统一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个人缴费时段,利用2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起,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采取“两档制”办法,差额确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不降低现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度加快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执行现行资助政策不变。

   明年起统一门诊待遇政策

  《意见》要求,统一保障待遇。参保人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门诊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定额补偿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的补偿待遇,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2017年起,全省统一门诊待遇政策,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统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方法,逐步统一城乡参保人员享有的最高支付标准。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逐步执行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合并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确保过渡期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有增无减”。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原则,先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含村卫生室)合并,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全省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推行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

  《意见》指出,加强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互联互通。推行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推进医保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与基层医保服务平台和定点机构互联互通。实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省、市两级结算平台和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进度安排:2016年11月20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11月底前,省医改办会同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全省“六统一”实施方案。2016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制定出台“六统一”工作方案,做好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基本制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