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慈善,助推扶贫更“精准”
作者:谈志林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脱贫攻坚。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中央明确要求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脱贫事业。在第一个“中华慈善日”,充分认识慈善事业对于扶贫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以慈善助推精准扶贫,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一、精准扶贫是慈善的历史使命
慈者仁心,善者大美。往来古今,慈善佳话纷呈,辉映华章,成为我国上下五千年深厚的人文积淀。走进现代,慈善已成为惠及大众的公益实践,具有广泛社会性和组织性,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现代慈善事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扶贫济困是慈善的应有之义。
新时期,精准扶贫赋予了慈善事业新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成就显著,为全球反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我国总体贫困人口规模依然庞大,贫困程度深,地域分布广。当前,扶贫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要实现7000万贫困人口如期小康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扶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精准,这就离不开慈善的参与。慈善法将扶贫济困写进总则,位列六大类慈善活动之首,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又为慈善事业助推精准扶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必须全力践行慈善宗旨的最新使命,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以慈善凝聚全社会之力,为扶贫开发“补短板”“救急难”“兜底线”。
慈善事业发展进程的波峰浪谷,从来都是对时代使命呼唤的回应。慈善法的实施为现代慈善开辟了新路,精准扶贫又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有了国家战略的倡导推动,有了慈善法的保障支持,精准扶贫必将凝聚千千万万社会公众的慈心善举,汇成脱贫攻坚的宏大力量,推动慈善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二、精准扶贫需要发挥慈善组织的独特优势
现代慈善是高度组织化的行为,遵循集体行动的爱心逻辑。解决贫困问题,既要靠政府的果敢行动和贫困户的自力更生,也离不开慈善组织的独特作用。
慈善组织是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主体,是政府的得力助手。 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个体离散化加剧的大背景下,古老的贫困问题早已面临新的制度环境,呈现不同的时代特征。随着贫困原因多样化、复杂化程度的提升和扶贫重心向微观层面的转变,单一主体的扶贫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整体性、全局性扶贫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新时期的精准扶贫决不能光靠政府单打独斗,必须开放扶贫的多元主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精准扶贫的合力。这就为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催生了政府与慈善组织深度合作的模式,使慈善组织真正成为个人和企业参与扶贫事业的纽带,成为政府精准扶贫中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
慈善组织具有贴近社会需求、精准定位扶贫的优势。 所谓精准扶贫,是根据时空环境和贫困对象等贫困因子的不同,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过程。在精准扶贫中,慈善组织特点鲜明,既有公益性、民主性、公平性,也有针对性、准确性、持续性,还有创新性、灵活性、多样性,更具有专业性、敬业性和奉献性。慈善组织与政府相比,具有不受短期政绩困扰、扶贫的可持续性强,瞄定对象精准、针对性强,扶持方法个性化、灵活性强,项目领域集中、资源的配置优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贴近草根、了解民情、民主参与性突出,以及志愿性、参与性强、社会信任度较高等比较优势,当能有效弥补过去大水漫灌的粗放式扶贫缺陷。
慈善组织在精准扶贫中扮演着公益催化剂的角色,有利于推动社会向善。 举全社会之力实施精准扶贫,既是中央扶贫攻坚的战略设计,也是对贫困对象和扶贫服务市场高度细分的扶贫战术选择,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和社会慈善观念的完美结合。在精准扶贫中,慈善组织可以扮演宣传倡导者、意识启蒙者、专业指导者、服务提供者和合作伙伴等多重角色。这就特别要求倚重发挥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的优势,组织高度分散的贫困个体,完成扶贫资源的整合输送,使公益扶贫精准落地、开花结果;更要发挥其公益性、志愿性的魅力,扮演好公益催化剂的角色,用爱心串联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个体,不断激发、凝聚各个角落的爱心善行,将涓涓细流汇成扶贫的汪洋大海。同时,在精准扶贫中,慈善者将明晰爱心将流向何处、将润泽何人、将产生何效。信息的透明和未来的可期,无疑是对慈者善举最好的鼓励。可以预见,精准扶贫借助慈善的强劲东风,将有力推动社会向善、弘扬人间大爱,涵养孕育美丽中国。
三、以慈善助推精准扶贫
尽管多年来慈善组织在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距精准扶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慈善组织数量众多但良莠不齐,慈善扶贫形式多样但总体效率不高,慈善市场活跃但竞争无序,特别是慈善组织扶贫项目趋同、内容单一,方式创新不多、能力不强。必须因时就势,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形成以慈善助推精准扶贫的大慈善大扶贫格局。
贯彻慈善法治精神,为慈善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大法。在慈善法实施的黄金窗口期,一要加强学习宣传,使全社会深刻认识到,慈善法夯实了慈善领域的制度基础,优化了慈善政策环境,推进了我国慈善法治进程。二要树立大慈善理念。慈善法明确把六类公益活动纳入到慈善的范畴,体现了现代大慈善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到,现代大慈善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利他活动,是对全社会的道德引领和个体公益力量的组织化过程,也是对社会的自我净化和再造。现代大慈善具有社会联动性、视野广阔性、领域多样性、成效显著性的特点,完全不同于单一怜悯施舍的传统小慈善。三要坚持依法慈善,以慈善法引领慈善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慈善组织要明确法定权利与义务,依法开展精准扶贫活动,保证组织成立、资格认定、开展募捐、对象选取、项目实施等慈善流程的合法依规。同时,要合理利用激励条款,充分发挥慈善法对于慈善事业的促进作用,拓展慈善的源头活水,激发慈善的涟漪效应,引领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大业。
坚持多维、多向的创新导向,不断探索慈善组织精准扶贫的新模式。 在扶贫新形态下,传统自上而下扩展扶贫意志和输送扶贫资源的层级扩展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扶贫的精细化需求。必须在精准扶贫的政策框架下引入慈善组织,积极寻求扶贫模式与时俱进的调适与创新,探索慈善组织与农户以及村、组对接的对接合作扶贫等新模式。合作制对接模式可以依托民政部门的家庭收入核对系统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并根据慈善组织能力大小选择灵活多样的扶贫方式。能力小、资源少的慈善组织可选择与一户或几户贫困户直接对接合作,灵活实行一人一策或一户一策;能力较大、资源较多的慈善组织可选择与一个或几个村、组甚至于乡镇对接合作。但慈善组织的对接合作扶贫模式不宜超越县域界限,否则容易陷入层级扩展扶贫模式的老路。同时,慈善组织应发挥贴近基层、了解需求和灵活机动等优势,坚持多维多向、多形态的探索创新导向,因地、因人、因时制宜,在中国的广阔大地上各尽所能、探索演绎出千新万变的扶贫模式,形成精准扶贫千帆竞发的生动实践。
改革慈善体制机制,提升慈善组织的扶贫能力。 近年对慈善组织体制机制作出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总体改革步伐仍然较慢,直接制约了慈善组织扶贫的能力与活力。首先必须深化推进慈善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有效削解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为慈善组织松绑,拓展其生长空间。其次要改革慈善组织参与扶贫的机制,建立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定期协调沟通渠道,构建相互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形成精准扶贫的合力。三是引导建立慈善组织的良性竞争与合作机制,发展联合劝募,培植慈善品牌,打造慈善产业链。四是扩大国际和国内的学习交流,促进慈善组织之间精准扶贫经验的分享,提升慈善组织的自身发展能力和扶贫效能。
加强对慈善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引导和管理。 一方面,加强对慈善组织参与扶贫的引导与激励。一是以政策为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降低门槛,便利扶贫类慈善组织的成立。二是可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财税引导方式,鼓励发展扶贫类慈善组织。三是对于精准扶贫中表现优秀、成效明显的慈善组织予以表彰,以国家荣誉来激励更多的慈善组织投身扶贫。另一方面,要规范管理,保障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有序参与精准扶贫。一是严格行政监管。对于慈善组织的扶贫募捐、项目实施和善款使用等予以从严监督,保证其扶贫的真实与合法。加强慈善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组织有序竞争。二是开放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慈善扶贫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扶贫信息,重点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善款使用情况,便利捐款人和社会各界知晓与监督。三是依托扶贫行业枢纽性慈善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建立慈善组织扶贫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采用平衡计分卡等方法对慈善组织精准扶贫进行评估,保障其扶贫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王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