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地税局全力落实“营改增”后发票衔接管理工作

07.06.2016  23:48


为确保“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工作顺利衔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白城市地税局全力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有关地税发票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以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平稳有序。

一是落实发票延续使用期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做好政策宣讲、公告和落实。

二是落实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政策。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试点纳税人须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开具地税发票的验票、空白地税发票的缴销及地税税控装置注销手续后,方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全市各级地税部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试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缴销和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三是落实库存发票清查工作。组织全市地税部门进行地税库存发票清查,认真组织清点、登记、造册、封存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地税库存发票,做到实物与账表相符、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为7月份将进行的核销和销毁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