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通知地方不得以招商为由对安全执法设障碍

14.04.2015  10:1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共二十项措施要求。《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调查报告。

 

三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实行重点监管、直接指导、动态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四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提高监管实效。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五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