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为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国家文物局于10月18日公布了《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文物利用仍然存在着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以及过度利用、不当利用等问题,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实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意见提出了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秉持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注重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文物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
意见要求,要多措并举,切实让文物活起来。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支持博物馆间通过博物馆联盟、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平台。支持革命文物丰富的地区依托革命旧址兴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挖掘革命文物价值,改造提升陈列展览。支持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拓展教育传播渠道,大力弘扬革命传统。推动展陈策划专业化、社会化,打造精品陈列。支持文博单位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创新传播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多种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认领认养等形式参与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 (转自文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