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六旬老人因不满服务离敬老院 退费成难题

06.12.2014  12:50

5日,王女士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反映,她的表姐杨女士在南关区某敬老院住了11天,因不满对方服务而离院,而敬老院拒绝退给她剩余的住宿费用。

王女士介绍说,她的表姐杨女士今年64岁,因无人照顾,一直住敬老院。“11月21日,我表姐搬到岳阳街与曙光路交会处的某敬老院居住,并交了一个月的费用900元。每个房间住3位老人。表姐睡觉会打呼噜,每个房间还有一位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同住。12月3日,表姐因睡觉时被工作人员推醒,导致一夜都没睡,就向我提出不在这儿住了。由于她只住了11天,我就找到院长,希望能退还半个月的费用,却遭到了拒绝。”王女士说。

5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该敬老院院长。院长说:“杨女士在敬老院和工作人员相处得不是很愉快,她想离开或许有其他原因,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半夜推醒杨女士。在杨女士入住前,我们也和她签了合同,合同规定:未住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的费用计算,哪怕只住一天也不会退费。行内也都是这样的退费标准。杨女士提出退费后,我们曾尽力协调,提出给杨女士更换房间或者给她保留床位等,但她都不同意。”5日下午,记者了解到,经双方协调,该敬老院已同意退还杨女士半个月的费用。

针对此事,刘继业律师事务所谢律师认为,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合同生效,按章执行。若家属能提供敬老院未尽护理之责导致违约的证据,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谢律师提醒,尽量选择卫生、医疗条件好的正规敬老院,在签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长春 晚报 记者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