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做出严格规定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地下窝点”“黑市场”
中国吉林网四平讯 2月10日,记者从四平市安监部门了解到,2015年元旦后,四平市安监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城建、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部门,先后制定了《四平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四平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市场执法检查方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安全燃放知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防止因燃放不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同时并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联合执法,确保全市人民度过平安、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制定《方案》 精心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1月5日,四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四平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强化行政许可审批,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秩序。
记者在《方案》中了解到,从2月11日至3月5日,为四平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时间。城区零售点应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前2日内组织搭建临时销售棚,有效期开始前1日内进行摆货(偏远乡镇可适当提前),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返回批发库代保管,并拆除临时销售棚。
《方案》对零售网点做了明确并严格的要求,长期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2015年四平市临时零售经营场所实行棚式销售管理,棚内存货不得超过60箱(件),货品高度不得超过2米,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棚,夜间不得将剩余货品转移至民房或居民区内;零售经营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含地上电力变压器)等重点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零售点的存放类别和数量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上进行标明,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严禁设立中转库,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各零售网点(含季节性)在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时要签署《安全经营承诺书》;各地长期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不得在现有基础上新增网点,可以在总量范围调整各乡镇及城区的具体网点数。
四平市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均制定了《2015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安监、公安、工商、城建、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安全无事故。
各地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要求设置,固定零售网点铁东区3个、铁西区1个、梨树县5个、伊通县9个、双辽市3个、辽河垦区2个;季节性零售网点摊位铁东区74个、铁西区61个、梨树县192个、伊通县95个、双辽市131个、辽河垦区20个。所有零售网点(含临时)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四平市安全生产协会培训并经市考试中心考试合格后,统一发证,上岗后挂在胸前便于检查。各网点的安全负责人不经培训、不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风险抵押金的零售经营网点,各地不应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各经营户逐一《安全经营承诺书》,承诺在经营过程中坚决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只从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货,销售棚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超过市安监局的核定量(存量不超过60箱、总含药量不超过72千克),不设立储存仓库;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不伪造、涂改、损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进行“一证多摊”的销售情况;严格按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时限进行经营。
联合执法 坚决打击黑窝点和非法烟花爆竹
为确保四平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四平市安监部门还制定了《四平市2015年春节烟花爆竹市场执法检查方案》,以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重点,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和“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依法对烟花爆竹的销售、运输、储存单位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查,要逐户清查。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严格查处“私储、私销、私运”及“超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活动。通过行动,将摧毁一批“地下窝点”和“黑市场”,打击处理一批“四私”违法犯罪行为;收缴一批流散社会的非法烟花爆竹。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由公安、安监统一组织予以销毁。(记者 高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