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转型导购离职受阻 孰对孰错双方争执不休

13.11.2014  10:34

  孟女士是晨宇购物中心的一名导购员。在商场干了大半年,最近,他和其他几名导购员想要辞职。就在前几天,几人去结算10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去看一下。

  孟女士说,今年三月份,她来到晨宇购物中心上班,在某服装柜台做导购员,每月的10号结算上个月的工资。就在11月10号上午,孟女士和其他几名导购员想领10月份的工资,这回却一分钱也没领到。

  声音来源 市民 孟女士:“(公司负责人)就说这工资就是二十号给,/因为每个月都是十号开,为什么这个月二十号开?我们接受不了。” 

  以往10号发工资,为什么这次要20号发?另外,就算推迟10天发工资,孟女士怎么就如此激动呢?这事儿还得从头说起。记者了解到,晨宇购物中心之前是一家综合购物商场,因为经营变动,最近正在转型为批发商场,重新开业的时间是11月16号。孟女士说,商场没转型前,导购员上班的时间是早八点五十,但转型后,要提前到早六点半。

  孟女士说:“我天天早上需要送孩子(上学),天天早上家远坐车根本没有时间,如果六点半来不了,晚一分钟扣三十块钱,我们一天才挣四十块钱。

  正因为这样,孟女士和其他几名导购员在10月26号口头提出了离职。接下来的几天几人还在正常上班,打算等11月10号,结算完10月份工资就彻底不干了。10号上午,几人去领工资,并提出正式办离职手续,结果被商场方面告知工资要20号才能发,而且想辞职不干,现在不行。

  孟女士表示,她们想办离职,但公司负责人不让她们办。”

  为何工资要延期发?导购员离职,商场又为何不同意呢?11号上午,记者来到了晨宇购物中心,此时商场大楼外的名称已经改为“晨宇百货批发”,商场负责人房经理告诉记者,不同意让导购员马上离职,是有原因的。

  晨宇购物中心负责人房经理说:“他们说交接完了,(中层)领导还没有汇总到我这,就是说,导购员和楼层管理员交接,管理员有主管,有副经理,有经理,我是老板,现在目前我还没有接到交接完毕的通知。

  房经理表示,当初导购员入职时,与商场方面签过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而这几位导购员从口头提出离职到现在,才十几天,还不到一个月。而再过几天,转型后的商场就要重新开业了,正是用人的时候,导购员如果不干了,对商场来说也会造成损失。至于延迟发工资。也是商场的新调整。

  晨宇购物中心负责人房经理说:“原先是零售,改为批发,正在调整过程中,由原来的十号开支,改到二十号开支。正常她提出离职,按照《劳动法》,是一个月走,没到一个月前,我公司严重缺人,不允许离职,离职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正常发展。

  记者提出想看一下导购员入职时签的合同,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找不到,没有向记者提供。而是出示了一份合同样本。其中确实有关于员工离职的相关约定条款。而几名导购员表示,合同他们手里根本没有,当初签的时候,也没太仔细看。关于离职的规定大伙也不太清楚。那么,导购员现在离职是否合理?这工资该不该延迟发,呢?记者咨询了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回答:“如果劳动者想要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在一个月之后就可以离职了,像本案这种情况,这些劳动者并没有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现在马上要走,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另外,宗律师还表示,根据《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一式两份,除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手中也应保留合同。合同需明确约定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等。签合同时,劳动者应该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一旦日后出现纠纷,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提供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而关于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发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来调整。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说:“现在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说不发放给劳动者工资,只是拖延了十天,我认为也没有什么不妥,如果到二十号之后还是不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