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商品已拆封”不能成拒退货的理由

18.01.2015  07:17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 7天无理由退货

 

针对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四种情况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家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根据这项规定,今后“促销商品不参加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已拆封就不完好”等,将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而且,网络商家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后,15天内必须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退货后的15天内返还货款。

 

如若违规,网络商家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信息保护关键词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则明确了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后,商家将面临的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