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法〔2017〕2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安排好本次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卢美玲,电话:82752355,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清理不利于经济发展软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法联[2016]4号)要求,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经厅党组同意,决定对我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布,由我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厅法规处统筹负责。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实施。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规范性文件,属单独起草的,由起草处室、单位自行清理;属几个处室、单位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的处室、单位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清理。起草处室、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处室、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内容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进行修改和废止。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处室、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行政审批、登记、认定、备案等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评估后重新公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尚未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有效的;
四、清理步骤
规定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3月13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摸底(3月13日至3月31日)。各处室、单位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人,于3月14日下班前送厅法规处备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清理工作责任,并将本处室、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做到不遗漏。
(二)清理审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向厅法规处报送纸质及电子版清理结果(按照附件格式)。
(三)发布清理公告(6月1日至6月15日)。将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在厅网站发布公告。
(四)报送备案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由厅法规处统计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各处室、单位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照附件格式将纸质及电子版清理结果送厅法规处,同时一并附上修改后的文本、说明、依据等资料。
各处室、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战略目标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高质、高效的完成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
2 |
二.已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
2 |
三.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
2 |
四.已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