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解开农村土地承包人五年的申诉“心结”——二级大检察官、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主持召开涉农案件公开听证会
28.06.2020 13:53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这是一场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涉农案件,金额不高却长达五年难以解决。6月8日,二级大检察官、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听证评议,解开了这起涉农案件的“死结”。“通过这场公开听证会,就是要搭建一个平台,认真倾听申诉人诉求,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判,听一听专家们的意见,切实把群众申诉的矛盾化解在检察机关。”尹伊君检察长说。
二级大检察官、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
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现场,背景墙大屏幕上,“检察听证”四个大字格外醒目,四个方向的桌椅摆成一个“口”字,尹伊君检察长坐在主持席上,左右两侧分别是申诉人和办案检察官,对面是受邀而来的5名听证员,分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此外,还有12名特邀嘉宾,以及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信访督办专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小青。
这是一起案情普通却有不同寻常意义的涉农案件:1998年2月,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丹村村委会与甘某某签定《废弃地承包合同》,将属于本村六组集体所有的2.5公顷废弃地承包给甘某某,约定包期28年,承包费为每年800元。甘某某在承包土地期间,未按约定足额缴纳承包费。2016年,伊通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某等44名六组村民仲裁申请,于5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以甘某某“没有及时交承包费或全额交足承包费”为由,裁决解除其与伊丹村村委会签订的关于六组2.5公顷土地的《废弃地承包合同》。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6月17日起诉至法院。伊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裁定生效。2018年,甘某某不顾村委会已将土地转包他人的情况,在他人种植前,提前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2018年5月,六组组长李某某深夜雇佣铲车平整该地块,将部分青苗损毁。后伊通县伊丹村村委会对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伊通县人民法院判决伊丹村六组与甘某某签订的《废弃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经鉴定,被损毁的青苗价格为5900元。2018年9月13日,伊通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伊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伊通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甘某某不服,向四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四平市检察院复查后,于2020年1月13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随后,甘某某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甘某某由于身体原因,委托女婿刘某某在现场全权代理其行使相关权利,甘某某在一旁静静聆听。 听证会上,刘某某代甘某某提出了申诉请求:请求省检察院依法撤销伊通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四平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他认为,李某某雇佣他人毁坏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还陈述了四点申诉理由。 “第一,伊通县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伊丹村六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四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这充分证明我与伊丹村六组的合同有效,仲裁裁决无效;第二,经本人与村民了解,李某某雇佣铲车平地一事村里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铲地是李某某个人行为;第三,李某某深夜雇佣铲车平地,主观上明显带有毁坏玉米青苗的目的;第四,价格认定结论证明李某某毁坏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9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你申诉的第二个理由认为李某某雇佣铲车平地一事是其个人行为。伊通县检察院和四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他们的认定,认为李某某雇佣铲车平地一事是经过村委会集体商议决定的,你怎么看?”尹伊君检察长问道。 “以前我一直认为李某某雇铲车平地是个人行为,刚才听了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知道是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的,不是个人行为。”申诉人答道。 “你申诉的第四个理由认为,鉴定结论证明李某某毁坏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9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案件承办检察官也介绍了这个损失认定是一年后根据照片进行的大概估算,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你听后怎么认识?”尹伊君检察长又问。 “我没什么意见。”申诉人再答道。 随后,听证员针对本案争讼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提问,“被损毁的青苗面积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李某某雇铲车推平甘某某已耕种的土地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面对听证员的一一提问,办案检察官进行了详细回答。在充分论辩基础上,案件事实愈加清晰。 经过听证员的充分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岱代表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伊通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及四平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正确,应当维持。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损失,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做出切实有效的保护。” “公开听证后,对案件不起诉的原因我理解了,检察院做出什么决定我都接受。”申诉人在最后陈述意见时表示,“检察院公开公正的审理我的案子,把我心里的结打开了。
结合申诉人的陈述和听证员的评论意见,尹伊君检察长从四个方面谈了对案件的结论意见,并进行了释法说理。“本案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历经土地承包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前后耗时5年多,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牵扯了案件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对农业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尹伊君检察长在评析案件时表示,如何妥善处理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导致的矛盾纠纷,是对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考验。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高度重视涉农案件办理,依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权益,保卫粮食安全。检察机关将更多通过举办公开听证的办法,延伸检察触角,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完成“六稳”“六保”任务,实现吉林经济振兴发展服务。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人民监督员张嘉良在参加听证会后说:“听证会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对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很大帮助,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让申诉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申诉案件,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尹伊君检察长主持听证会,选择这起案件公开听证,体现了省检察院对农民群体合法权益给予的充分保护,给了他们一个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客观公正。”观摩此次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谷凤杰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赞同。 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石岐在接受采访时说:“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并不是简单的把案件办结,而是希望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讲通、讲透,真正的把问题解决,把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信访督办专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小青表示,此次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体现了对检察听证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选择这一涉农案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促稳定的主动担当精神。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化解了申诉人心结,有效解决了基层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听证会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宝才主持召开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纷纷谈了观摩听证会后的切身感受,并围绕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代表委员座谈会现场
(文字:张海婷 王馨 图片:高一博)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28.06.20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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