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设个人奖1615名,记大功者奖励10000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网站上获悉,吉林省印发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0000元。
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当奉献、奋发作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1号)要求,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决定在我省事业单位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为做好专项奖励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奖励范围
自2015年11月底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 ,在执行国家和我省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和集体;各级事业单位派驻贫困村扶贫的工作人员和集体(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和集体);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我省国家(省)级贫困县在脱贫攻坚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承担贫困地区卫生、教育、水利、农业、住建、低保、就业、社保、文化、科技、林业等重大脱贫攻坚工程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奖励条件和种类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功(获得“全省脱贫攻坚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优先考虑);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考虑)。
奖励名额分配
全 省共设个人嘉奖1615名,集体嘉奖31个,个人记功36名,集体记功13个 ,名额分配具体情况详见《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名额分配表》(附件1)。全省记大功人员不设定具体名额,按照严格评选的原则,视各地、各部门推荐情况而定。各类奖励名额均为上限名额,各地、各部门无符合条件人员或集体可不推荐。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奖励工作的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成立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负责专项奖励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详见《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2)。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以下简称“各地”)人社部门会同本级组织部门、扶贫办成立本地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奖励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评选和推荐办法
按照分级评选和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分别产生嘉奖、记功人员和集体名单。
(一)嘉奖。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各地事业单位人员和援藏、援疆事业单位人员3个层面分别组织评选。
1.省直单位嘉奖: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奖励条件和程序向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推荐拟嘉奖个人和集体候选名单,由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提名组成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省评选委员会”),在确定的个人和集体嘉奖名额内,评选出省直单位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提交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2.各地嘉奖:由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将本地个人嘉奖和集体嘉奖名额按照脱贫攻坚贡献情况,分配给所属各县(市、区)以及市(州)直部门,其中市(州)直部门名额整体计算。由各县(市、区)和市(州)直部门按照奖励条件、程序,分别向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推荐拟嘉奖个人和集体候选名单。其中,县(市、区)按照奖励名额等额推荐,市(州)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由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提名组成的本地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评选委员会,在确定的各县(市、区)嘉奖名额和市(州)直部门整体嘉奖名额内,相应按照等额、差额办法评选出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提交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报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
3.援藏、援疆人员嘉奖:分别由省援藏干部中心组、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按照奖励条件、程序和名额,在2015年年底以来全省事业单位援藏人员和援疆人员(含已完成援助任务返回原单位人员)中评选出拟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向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推荐,由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二)记功。由各地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和省援藏干部中心组、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依据分配的个人记功和集体记功名额,按照不超过1:2比例,在拟嘉奖人员和集体中向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推荐拟记功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由全省评选委员会在推荐的候选名单和省直部门拟嘉奖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中评选出记功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提交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对其中符合个人记大功条件的,单独报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为避免重复奖励,援藏、援疆人员由省援藏干部中心组、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分别单独组织,不在本人原单位参加推荐和评选,不占所在地区或部门奖励名额,原单位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均按当前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参加推荐和评选,有关工作情况由相关单位协助提供。在嘉奖候选人中被评为记功或者记大功的人员,不再重复嘉奖。
奖励方式
(一)作出奖励决定。全省嘉奖、记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统一作出奖励决定。
(二)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三) 发放一次性奖金。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0000元。 援藏、援疆获得奖励人员的一次性奖金分别由省援藏干部中心组、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其他获得奖励人员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时间安排
(一)9月5日前,各地、省直部门、省援藏干部中心组、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完成拟嘉奖对象的评选、结果报送和拟记功对象推荐工作,将《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附件3)和《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记功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附件4,其中每个记功候选人员和集体各报送字数在3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一份)报送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15日前,全省评选委员会对省直嘉奖和全省记功推荐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完成初审,提出拟奖励对象名单提请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三)9月30日前,省专项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奖励对象名单,作出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各相关单位兑现一次性奖金。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6)由省人社厅审批。
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尽快部署启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
(二)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奖励按照制定方案、提出建议名单并逐级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公示3天;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奖励决定单位审批、公示、作出奖励决定并公布等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参照《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进行。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奖励人选和集体应当坚持优中选优,注重向基层和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倾斜,将评选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评选推荐程序,对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姜雪原 高贵军(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8690936(兼传真)、886905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名额分配表
2.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
4.吉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记功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来源:彩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