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两市公开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13.04.2019  15:21

  4月12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柳河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宁健志、宁大伟等十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招标、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玉良、吕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沃地凇公司、雪狼保安队为幌子,采用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故意伤害及寻衅滋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串通招标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先后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以被告人宁健志、宁大伟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应依法予以严惩,按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首要分子宁健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宁大伟有期徒刑十九年,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余万元。在案扣押财产均依法处理。对一名被告人宣判无罪。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铨哲、焦旭等九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铨哲、焦旭、张士玉、许成德等人,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东昌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铨哲、焦旭、张士玉、许成德、张柞伟、卢久鹏、侯昊辰、刘雁缤、孙楠等九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铨哲、焦旭、张士玉、许成德四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张铨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柳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春龙等五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贩卖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龙自2016年以来经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曲景慧、刘远光、郭强、张猛等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孟祥伟),以梅河口市“哆来咪”歌厅为主要聚集地,李春龙为首要分子,成员曲景慧等人较为固定,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以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吉林省柳河县、梅河口市等地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李春龙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人李春龙、曲景慧、郭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春龙、曲景慧、郭强、刘远光、张猛以非法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李春龙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五起,郭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五起,曲景慧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五起,刘远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两起,张猛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两起;李春龙、曲景慧、郭强出于满足其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为动因,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恐吓他人,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李春龙、张猛明知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李春龙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张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张猛纠集王俊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春龙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曲景慧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认定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认定被告人张猛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刘远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四万九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