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吉林省坚决贯彻少数民族就业优先原则,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工作。
一是指导帮助延边州修订了《延边州就业促进条例》。
二是在推荐就业方面给予优先。少数民族求职者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时,给予单独登记和特殊关注,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用人岗位,优先考虑推荐少数民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集中的市(州)县都坚持少数民族就业优先的做法,有的地方还举办少数民族就业专场交流会。
三是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对少数民族求职者,在职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援助、就业维权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特殊关注,并坚持跟踪服务,及时予以帮助。
四是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少数民族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关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优先到位。对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就业优先登门走访了解诉求,大力挖掘适合少数民族从事的就业岗位,并优先推荐给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确保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援助优先到位。
五是进一步拓宽就业途径。落实少数民族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做好政策的衔接。为少数民族灵活就业人员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
六是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中,提高少数民族就业服务。在吉林省许多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把实现充分就业,与落实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联系起来。把解决好少数民族同胞的充分就业,作为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同胞关怀的具体体现。
七是发挥少数民族特点优势,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劳务输出。各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在组织劳务输出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