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定 养老院擅自“关门”最高可罚三万
10月21日是中国传统的重阳节,也是老年节,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得到社会重视。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2015年吉林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部门要求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换发许可证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办法》执行。
资质:老年人单间不小于10平米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安排无健康证护理员上岗将受罚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璐 王帅 王晶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