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09.08.2017  10:04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下面,针对《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意义、内容和特点,向大家作一下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排污许可的概念。

  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排污许可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立法,明确对排放水、大气、噪声污染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其次,说一下国家总体进展。

  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由此看,国家层面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了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排污许可制度,我省须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二、主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推进了排污许可制度法制化的进程,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利于全面落实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解决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与条件、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本《管理办法》设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共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对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按类型分为一般和简化排污许可。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应按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排放污染物,明确排污许可属地管理原则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领材料和受理、核发、变更、延续等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限。同时,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及电子证照应载明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是规定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及撤销、注销的具体情形。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情形的处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联合监管方面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是规定了违法处罚的具体情形及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许可证规格、样式及原许可证有效性。

  四、主要特点

  (一)注重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约束自身排污行为,全面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推动落实排污单位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变为主动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重强化放管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深入落实简政放权,逐步下放管理职能,将核发职能落在市(州)及县(市、区)环保部门,便于企业就近申领排污许可证。省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注重强化“一证式”管理。《管理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固定污染源的治污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自行监测、排污费缴纳、环境信息公开、环境风险防范、执行情况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记录,为环境保护及对排污单位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明晰监管范围、提高管理效能。

  (四)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推进政府监管职能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公众举报投诉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电子证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注重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六)注重强化部门间联合激励与惩戒。《管理办法》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部门间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对排污进行联合监管,可全方位加重排污单位违法成本,为有效减少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