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28.03.2016 13:18
本文来源: 社会科学院
按照省委工作部署,此次法规清理重点围绕优化“三个攻坚战”的法治环境开展,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实施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但法规却未作及时的修改;创制性的法规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了法律、行政法规,但地方性法规未作废止或修改;法规条文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内容或者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而未作修改。二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包括对同一事项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未及时修改;先制定的法规部分规定已被后来制定的法规取代,但后制定的法规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歧义。三是涉及政府简政放权方面的法规,重点是政府简政放权后,相关的法规中关于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未作相应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四是与“三个攻坚战”部署不相适应的法规,特别是与“三个攻坚战”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法规,要全面梳理具体条款,为攻坚克难提供良好的法制条件。
此外,法规清理过程中,涉及优化“三个攻坚战”法治环境的立法需求,将组织专门研究、填补空白,将需要制定的立法项目安排到今后的常委会立法计划中。清理工作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等规定,严格审查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的规定。要向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引入第三方评估,避免出现法规清理不完全、不彻底等问题。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制定的制定。
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首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法规清理目录。然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本部门提请的法规开展法规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优先考虑“三个攻坚战”方面的修改建议,提出法规清理结果的建议。最后,按照法定程序,优先清理优化“三个攻坚战”法治环境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并对相关的法规进行打包集中清理。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导入常态的地方立法工作程序。(郭明辉 记者何琳娣)
文章来源:吉林日报
本文来源: 社会科学院
28.03.20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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