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16〕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检测市场行为,落实检测机构的责任,增强检测机构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内部实验室信用管理可以参照此规定。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2.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申请表
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