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不断创新,引领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价范围
所有在吉林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埠入吉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作组织
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评价方案要求成立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造价协会秘书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三、进度安排
1.企业申报阶段(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0日)
企业自行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申报系统 http://zjxrc.cwun.org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使用说明》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提出评价申请。
申请通过后,企业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基本信息,并按照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信用评价材料原件,以备省造价协会评价委员会进行实地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通过省评价委员会实地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打印的各项材料及申报书装订成册报送至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价委员会(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19号405室)。
2.初评阶段(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16日)
省评价委员会在企业申报结束后,组织专家到造价咨询企业对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参评企业需准备一台可上网的电脑供评价专家查阅资料。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在信用评价系统上打分,如分数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将核查后的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报送中价协信用评价办公室。
3.终评阶段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收到省评价委员会初评结果后,组织评价委员会成员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评价最终分值和信用等级。
4.公示及异议复核阶段
终评结果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公示后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吉林工程造价信息网、省造价协会微信公众平台和《吉林建设工程造价》期刊等媒体上公开公布。
四、有关问题说明
1.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期为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
2.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及业务建设编制情况有效期为2010年至2015年六个年度。论文发表时间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
3.企业特色奖项的认定以发文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不良行为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4.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内,县、市级的有关部门、造价管理站、造价协会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文件、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均可作为评价依据。
5.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与参加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6.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凡虚假申报、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降低信用等级。
7.我省企业在省内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省内外的各分支机构信息纳入总公司申报资料内。外省企业在吉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分公司名义申报,但省内其他分支机构信息纳入申报资料内。
五、工作要求
1.省评价委员会管理参照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工作纪律。
2.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循评价原则,遵守考核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3.因本次信用评价不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价专家初评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由省造价协会承担。
4.本次信用评价结束后,省造价协会将不再为企业开具诚信证明。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xls
附件3. 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