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微商”成诈骗新土壤 要时刻警惕
互联网的发展,也让“微商”风声水起。但是由于微商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不受区域限制等特点,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胆。对此,吉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状:“微商”成诈骗新土壤
微商以其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不受区域限制等特点既满足了没有过多资金投入但是具有自主运营意识的小型企业或者个体的需要,又解决了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的渠道费等高成本、管理要求高、投入成本回收慢等问题。相对来说,微商的渠道拓展比较简单,能够快速传播和宣传。然而,微商网店毕竟是新兴市场,不管是运营上还是品牌建设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由于微商市场的不完善,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微商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基础上,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近几年更是开始演变成诈骗的新土壤、假货的新平台、传销的新手段、难以维权的新空间。
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微商”成诈骗新土壤。很多消费者打来电话咨询,在“微商”处购买商品,先行付款后,“微商”就杳无音讯了。二是“微商”逐渐演变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新平台。部分“微商”利用网络渠道或者专柜样板照诱骗消费者;“海外代购”为国内生产,再到国外“镀金”回国;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发现与宣传不符或有质量问题,通过微信却无法联系到商家。三是“微商”开始异化为网络传销。有很多消费者咨询,某品牌商品或化妆品是否为正规商品,当接线员咨询其盈利方式时,竟是以发展会员下线,以“人头”收取提成费用的传销模式。四是“微商”缺乏法律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问题:“微商”属于监管“真空”地带
据悉,针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好友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现属于监管“真空”地带。在个人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销售仅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面,“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找不到“微商”而无法维权;另一方面,“微商”网购暂没有完善的交易系统作为购物及维权的保障,消费维权举证困难。
对此,吉林省工商局建议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时,一要选择可信交易。“微商”虽然出现在朋友圈,但要注意选择具有公司企业身份的销售员,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企业公开账号,且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购,便于日后维权。若消费者选择在“微商”购物时,在付费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实“微商”的真实身份,通过有真实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进行付费,以确保交易安全。
其次支持举报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有关惩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尽快完善立法保护
针对“微信”出现的各种问题,吉林省工商局建议相关机构完善立法保护,从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对“微商”的支持、引导、规范措施,更好地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打造更加安全可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二是落实主体责任。网络公司作为微信平台开办方,应落实主体责任,应尽快实名制微信账户,能做到从源头上追查到违法方。三是明确监管单位,并健全法律法规。探索法律盲区,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监管单位,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四是建立自我纠错机制。鼓励“微商”进行品牌化建设,不得限制消费者差评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