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排查 非法集资将移送司法机关

22.11.2014  06:25

为落实国家精神,进一步规范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日前,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厅下发了《关于上报融资性担保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

吉和网11月21日报道 为落实国家精神,进一步规范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日前,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厅下发了《关于上报融资性担保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

据了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民间融资担保的基本情况;从事民间融资担保,但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问题;在账外从事民间融资担保业务,为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民间融资提供担保或变相提供担保、超业务集中度规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等违规问题;为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等活动。

重点关注:违规进行关联担保,自担自用的问题;违反担保集中度限制问题;涉及金额较大的违规事件;账外经营情况;担保机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机构要提高警惕和敏感度;在监管及其它相关部门已被投诉或举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排查对象是吉林省辖内在201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排查方式有两种:一是现场检查,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排查人员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报表审核相结合,重点检查在监管及其它相关部门已被投诉或举报、要求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以及长期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二是担保机构自查,担保公司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查上报,市(州)及县(市、区)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各担保公司将配合排查工作,将排查与规范担保公司管理结合起来,对不配合排查工作及查处出问题不予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降低分类监管等级,并采取暂时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对排查出的风险情况,根据不同程度,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清退出市场等处理。对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涉嫌抽逃资本、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长期不开展业务或偏离主业的担保机构进行清退。(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