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15.12.2014  16:0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 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我局对2014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涉及行政审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324号)附件1中第二条第三款:“(三)退税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需要对退税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核查后,将退税申请发送退税审核部门”。 (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7〕9号)第三条第三段:“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57号)第二条关于企业衔头发票工本费价格确认问题中的“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价格,应以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价格为准”。 (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发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函〔2011〕15号)的第一条:“关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通用机打发票在23030大类码中不能正确区分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问题。经研究,对通用机打发票大类码进行调整,增加23050、23060两个大类码,原23030代表3联销售发票,新增23050代表收购发票,新增23060代表4联及以上联次销售发票”。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