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15%药品加成政策
从9月30日零时, 吉林 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不允许再加价15%。昨日,新文化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了解到,日前吉林省物价局印发《吉林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取消全省县级公立医院15%药品加成政策,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据悉,为加快推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在2014年度我省21个县(市、区)试点推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此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
《办法》规定,取消全省县级公立医院15%药品加成政策,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1/3由政府增加投入解决,2/3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
同时,按省发改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在保持《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测算原则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微调,提高手术类、普通护理类、普通中、西医诊察(查)类(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中医服务类、床位费(含医用垃圾处理费)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类(包括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超声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其配套措施包括,一是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纳入县(市)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下同)支付范围;二是门诊诊察(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提高部分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县级公立医院共同测算确定;三是充分考虑个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特定类别患者可能造成的个人累计医药费用支出增加过大的情况,进一健全大病保险保障机制和积极开展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等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该《办法》自2015年9月30日零时在全省42个县(市)实施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开始执行,同时废止《吉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暂行办法》(吉省价格[2014]173号)文件。
备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网址:http://yxs.im/fnmzn3
或者登陆:吉林省物价局网站查询。
新文化讯报(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