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JE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供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诚信评级;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五)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行业资质认证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建筑方案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积极发展同国内、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鼓励省内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并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资格和影响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等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长期从事和支持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待遇:
(一)会员单位参加行业培训时,可减少培训费用,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会员单位在申报评优项目时,享受评审费优惠政策;
(三)会员单位按时按期得到协会会刊《吉林勘察设计》,免费宣传会员单位业绩。会员单位投寄的稿件,经审阅合格将优先刊登发表;
(四)会员单位享受提供了解行业前沿咨询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直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支持配合协会的工作,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通知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收回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有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大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较高能力与威望,胜任协会领导工作;
(五)未接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审批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团体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完成理事长交办的职权内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精神决定协会办事机构的聘用人员;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进行工作,并完成秘书长交办的职权内的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出纳和会计不能互相兼职。会计人员必须行使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省及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根据协会的发展变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后的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予以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监督下,按照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项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吉林省民政厅组织管理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并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表彰活动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报请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