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03.05.2016  16:22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称,吉林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印章;行政执法的类别、区域;证件有效期限、年检标识和使用须知;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行政执法行为。

  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通过手机扫描证件二维码,获取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证件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合格的加贴年检标识。有效期满未加贴年检标识贴的,证件无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擅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持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6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伪造、变造、擅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收缴、销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陆续)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