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布从严治党责任问责“铁纪律”

04.02.2015  09:25

3日,吉林省纪委网站全文公布了《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并规定5个方面25种情形下可以对干部进行问责。

严格落实依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差,对抓党建工作不重视,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等工作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 

(二)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推诿工作责任,应当部署、检查的工作没有部署和检查,应当纠正、查处的问题没有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案件多发,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管理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领导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或者走过场、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一)违反政治纪律,对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甚至发表与中央精神相悖言论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盛行,或者搞家长制、独断专行的; 

(三)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搞假大空、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和庸俗化,甚至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利益交换的; 

(四)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不认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没有解决的; 

(五)其他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格管理监督干部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有关干部问题的反映或收到的举报,不认真了解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早提醒纠正,导致干部产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腐败案件的; 

(四)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不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或者核实不认真,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掌握、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放松教育、管理和监督,执行干部考核、审计、约谈等制度规定不严格,导致所管理的地方或者单位发生多起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治不坚决、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导致严重失误的; 

(八)其他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严加强作风建设

(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检查不深入、查处不严肃、整改不到位、通报曝光不及时,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屡有发生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信访问题长期积累、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明党的纪律

(一)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等行为纠正、查处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态度不鲜明,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问题,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执纪不严或者出现明显偏差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不坚决、查处不及时,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四)其他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情形,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切实强化问责,特别是对“两个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腐败案件多发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顶风违纪的,“四风”问题整治不力,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基层组织长期软弱涣散、不发挥作用,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弱、失之于软的,信访问题长期积累、矛盾突出,群众意见较大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厉问责相关责任人,真正让规定成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硬约束”和“铁纪律”。

本组稿件  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