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2.06.2016  02:4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点多面广,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必须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三个文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建立了市州、县区、街道、社区多级工作责任体系,确定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各市(州)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三个文件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清洁空气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市实施方案,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政府分管负责人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要统一部署、集中施治,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推动街道(乡镇)建立环保所,社区(村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并承担好环保职责。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工作指导,按照本行业部门职责,对照本计划的目标要求,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服务,破解工作难题。

  街道(乡镇)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元。县(市、区)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把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推动建立乡镇(街道)环保所,设立专兼结合的生态环境监督员,具体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问题。

  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指导实施秸秆禁烧监管、秸秆机收捡拾打捆、“无烟区”建设等工作措施。

  发改部门: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推动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气化吉林”、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

  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路检,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油烟整治等工作措施。

  农业部门: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

  商务、工商、质监部门: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

  能源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气象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