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力打造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10.06.2016  14:35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我省加强动态和过程考评,突出结果运用,实行巡查制度、交叉互评制度、述职评议制度、层级约谈制度和诚信约束制度,杜绝监管空档,确保监管实效,全力打造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为推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坚持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事故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计过程考核和年终考核指标,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

  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修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派出巡查组对市级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巡查,每年至少覆盖1次;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重点企业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各级安委会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点评打分;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年终考评、日常考评、交叉互评和述职评议中存在重大问题的,上级约谈下级、行业部门约谈相关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省联网。

  有效运用评价结果。省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政府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所有企业的考评结果作为诚信建设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完善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实行“单独考核、单项表彰”。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市级负责查处的较大事故,省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并审核事故报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省政府提级查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属地辖区内在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生产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的,对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引发事故、谎报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