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加强监事会工作
03.08.2015 18:28
本文来源: 供销合作社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要求,结合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监事会工作: 一、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 1 、加强省社监事会机构。 一是组织部门配强了监事会领导。目前省社监事会领导为1正2副。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一位(正厅长级),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一位(副厅长级),监事会副主任一位(副厅长级)。二是增加了监事会办公室人员。配备专职监事会办公室人员3名,其中:一名主任(正处长级),一名副主任(副处长级),一名副处级工作人员。 2、推动市(州)、县(市、区)监事会组织建设。针对前一段市(州)监事会主任因年龄和工作变动出现较多空缺的问题,省社主要领导带队到相关市州专题调研,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当面沟通情况,协商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之后又以省社党组名义向相关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发函,依据《社章》和《条例》,配齐配强监事会机构。通过省社领导专题调研和党组专门发函,切实推动了市州监事会建设,现在只有两市没有机构,争取年底有所突破。这次,借落实中央《决定》东风,进一步完善、健全市、县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通过发函、调度、发文和现场督促等形式,争取今年底完成市州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全覆盖,县(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达到80%。 二、增加监事会监督职能 增加监事会监督职能。省社监事会办公室加挂审计处牌子,将审计监督职能纳入到监事会,拓宽了监事会监督的角度,加大了监事会监督的力度。通过审计手段,监事会对社有资产实行有效监督。加大对供销社综合改革、企业改组改制、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重大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重视监事会制度建设 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的指导下,围绕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全局,近期,依据《社章》和《条例》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形势,重新修订和完善了监事会相关工作制度,并以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文件形式印发了《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设立社情民意监督员的实施办法》和《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通过落实各项制度,推动监事会规范运行。 四、强化社情民意监督工作 把社情民意监督工作列入到监事会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 一是要完善社情民意监督网络,重新聘任社情民意监督员。由于年龄和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部分前期聘任的监督员空缺,为此,省社决定重新聘任社情民意监督员。聘请的监督员注重提高监督议事能力,以农民经纪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乡镇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供销社控股企业负责人等为主,增强社情民意监督效果。 二是恢复全省供销社社情民意监督网络运行。按《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设立社情民意监督员的实施办法》要求,市(州)、县(市、区)供销社监事会每半年调度一次,省社继续调度全省供销社社情民意监督情况,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改进供销社工作,提高为农服务质量,助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 三是定期收集整理社情民意调度情况,撰写形成“社情民意调度报告”。在反映情况、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发函,反映沟通情况,帮助农民和涉农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深入实际进行巡防。各级供销社领导要走村入户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建议,解决农民和涉农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真正体现供销社为农、务农、姓农的根本性质,达到供销社和农民、农业、农村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是创新社情民意监督方式,采取电话、传真、信件、短信、QQ、微信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收集和反映各地的社情民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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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15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