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任前任中离任“三审”监督一把手

07.05.2015  12:09

  日前,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5月5日,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人对此规定予以解读。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审计要实现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实现全覆盖等审计工作指示。吉林市审计局作为吉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征求并采纳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吉林省审计厅的修改意见,制定完善了《吉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4月29日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4月30日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吉市办发〔2015〕10号)。

 

   何谓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审计规定》中的领导干部包括谁

 

  《审计规定》中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中共吉林市委(以下简称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一)部分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二)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市直党政工作部门、省批准副处级、处级(师范专科)规格待遇事业单位和部分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四)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等;(五)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下同)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党政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等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与县(市)区党委协商后负责组织实施。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增加和细化调整的主要内容

 

  相对于我市原2006年的《暂行规定》,对重点部门和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规定》增加和细化调整了以下内容。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分为离任审计、任前审计和任中审计,一般以任中审计为主,对重点部门和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在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并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第三,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化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补充规定了其他人员承担责任时的处理方式。

 

  第四,在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的领域,关注领导干部履职期间对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

 

  第五,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体现了联席会议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制定程序,补充了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第七,根据《实施细则》,明确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和社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重要意义

 

  《审计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新常态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程雅丽/李丽妍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