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承包合同 汪清男子诈骗5.7万元

06.05.2015  12:21

汪清县一男子闫某伪造相关合同,以承包工程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

2013年11月17日中午,在敦化市某茶馆内,被告人闫某以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伪造的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书,谎称与该公司签订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的工程,想将该承建5栋住宅楼的工程转包出去。在闫某花言巧语的劝说下,董某同意承包该工程。闫某让董某预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当天董某支付闫某工程保证金3万元。

当日,闫某再次将董某约到该茶馆,闫某拿出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合同,并收取董某工程保证金2万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闫某以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从董某手中骗取现金7000元,合计骗取被害人董某5.7万元现金,赃款均被闫某挥霍。案发后,闫某返还董某5.7万元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闫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敦化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