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让“法槌”不再困惑

06.11.2014  20:33
  顶着法官的帽子,干的不是法官的活;审案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审案;人情案、关系案、招呼案屡见不鲜……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在总体遵循司法规律和适应中国国情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不适应、不协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全面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很大程度上从“静态”的立法转向“动态”的司法,让写在纸上的法律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程序和正义。不少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学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正当其时,振奋人心。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大幕,上海等地率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开弓没有回头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深水区、啃硬骨头。以员额制为特征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法检机关人财物统管,则是改革的三大关键环节。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随着改革的推进,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机关,我们虽有理论基础,但缺乏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上海二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王明森自我分析说,“我在法院工作了3年,越是深入了解司法实务,实践经验不足的短板就越发明显。通过资深法官在今后几年的‘传、帮、带’,我要为成为一名法官做好准备。

  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改革不能低估阻力。迈出员额制分类管理这一步,是历史性的进步。与此同时,法官队伍要真正达到职业化、专业化,实现员额制管理,还需要一个过渡期。

  法官手中的法槌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法官的权力既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也要受到有力的监督,实现权责的统一。面对司法中存在的层层请示汇报等情况,在司法机关内部去行政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当前,一些试点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建立领导“权力清单”、过问案件“全面留痕”,以及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制度。

  “广大法官对审判运行机制改革非常欢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他们觉得自己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获得了职业的尊荣感。这充分说明改革契合司法规律,符合广大法官的精神追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说。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干预,也是司法改革必须直面的问题。“我感觉,越是到基层、越是在欠发达地区,官僚意识越强烈,觉得我管你天经地义。”西部地区一位县法院院长对记者“吐槽”。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去地方化”的考量。

  法学家刘哲昕对记者表示,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各级党组织和政法委为司法机关排除不当障碍,不仅不要去“协调”具体案件,而且要对干预司法的行为依纪依法处理,对“信访不信法”的情况予以纠正,确保案件依法顺利终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孙潮说,司法公开堪称倒逼司法公正的极佳突破口,社会共识高、社会效果好,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则表示,可以把自由旁听作为庭审公开的重点,从而彻底打破司法神秘主义。

  不少人士也向记者直言,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战略方向已经明确,当前尤其需要注重统筹协调推进,防止各种不当倾向,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例如,在去行政化过程中,要防止司法人员责任无限大、职业无保障,在去地方化的同时,防止加剧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