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03.07.2016  21:51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吉司鉴发【2016】34号)精神,按照市局张洪彬局长“落实《通知》要求,组织每个司法鉴定人员学习,并做好相关自查工作”的指示要求,市司法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章、规定情况检查的通知》(长司鉴发【2016】2号)文件,提出具体学习要求,并于6月17—28日对三大类鉴定机构进行了督导和检查。

长春市14家三大类鉴定机构全部行动起来,分别组织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对《通报》进行集中学习,并且每名司法鉴定人在做好学习笔记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自身问题,撰写心得体会。各鉴定机构在学习、查摆问题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了对鉴定人严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管。

按照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实施意见》(吉司鉴发【2016】26号)文件要求,检查组查阅5月1日后受理案件的卷宗,针对案件受理审查程序、管控鉴定材料、规范身体检查程序、建立案件复核程序、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文书格式、规范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机构监管和保障等12项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机构存在学习《通报》情况流于形式、走过场,鉴定程序不严密存在瑕疵,曲解收费标准等问题,针对各机构存在的不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机构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升鉴定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