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长白山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关于对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的通知》(吉政公办[2014]44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和行政审批行为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重大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4、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高效、廉洁的司法行政机关。
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5、法治原则。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6、公开原则。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切实做到阳光审批。
7、效率原则。提高即办件比例和提前办结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
8、规范审批前的准备工作。审批项目中有需要省厅预先核准名称事项,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先进行核准再予以办理行政审批。
9、实行统一受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由市(州)审查后报省厅决定的审批项目,厅审批办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10、规范行政审批流程
一是审批办窗口受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由厅审批办统一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是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审批办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提交相关业务处室会审,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审批项目进行会审,组织现场堪验或专家组进行评审,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三是分管厅领导审签。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厅领导根据业务处(室)会签的意见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意见。
四是发放相关证照。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审批办发放相关证照,并通知申报机关领取。
11、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无故延长审批时限;依法依规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
12、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批相关负责部门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监督制约机制。厅纪委监察室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适时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法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13、建立沟通反馈及信息共享机制。厅审批办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行政审批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相关审批材料分别留存厅审批办、会签处(室)、市(州)司法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人,以便于各方沟通反馈,实现信息共享。
14、加强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备案指导。对于已经下放到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按《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司发[2014]48号)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完毕后,由市(州)司法局报省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备案。
15、建立审批后监管机制。相关业务处(室)对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调查处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6、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行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提高司法行政的社会公信力。
17、建立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厅机关各处(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应工作制度,确定审批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分工。厅审批办要加强与省政府政务大厅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18、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及各项审批流程,相关各业务部门要强化会审环节,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逐项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审查期限,市(州)司法局及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必须按时限要求履行责任。逾期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审查意见的即视为同意,相应责任由该不作为的人员或处(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