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2012—2016)
02.12.2017 01:51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一、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三大特点
毒品,造就无数人间悲剧,侵蚀着社会和谐根基。严惩毒品犯罪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因素影响,当前毒品犯罪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2012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共计5984件,审结共计586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共计6967人。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全省涉毒案件总体呈现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毒品犯罪组织程度高和手段多样化三大特点,禁毒任务仍艰巨。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586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数从2012年的731件增至2016年的1855件,增长1.54倍;犯罪分子人数从2012年的人871增至2016年的2467人,增长1.83倍。其中,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数和生效判决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分别为1855件和 2467人。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3.69%增至2016年的7.64%。毒品犯罪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
从全省毒品犯罪地域分布看,我省毒品犯罪已改变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省主要地区,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长春、吉林、通化等地区。长春的毒品犯罪案件居全省首位,五年来的结案量占全省总量的24%。通化、松原、白山等地受其他地区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呈多发态势,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从近几年审理毒品案件类型上来看,我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类罪名为主,占涉毒犯罪的97.24%。传统毒品滥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较低,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滥用人数占比很高且呈上升趋势,其中冰毒居首位。同时,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全省毒品团伙性犯罪不断增多,组织结构严密,手段趋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使末端“零包”贩卖毒品增长迅速,危害不容忽视.
二、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经验
(一)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强力遏制蔓延势头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国家禁毒委、吉林省禁毒委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为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幸福吉林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全省毒品犯罪严峻形势,全省法院始终保持毒品犯罪打击态势,准确把握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2年至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7.17个百分点,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
全省法院严格贯彻严惩方针,依法审判、从严惩处,重点打击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罪行严重、依法应当适用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严惩毒品犯罪。近年来,全省法院先后审理了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广泛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如短期在四平地区贩卖大量毒品的王秀英及其家族骨干成员犯罪案、吉林地区尚士义、金永德贩卖毒品案等,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综合考量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同时,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组织旁听庭审、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提升全省公民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升禁毒审判能力
2012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对毒品审判工作开展专门学习,并通过专门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对下专项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增强了毒品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并在2016年4月最高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省法院多次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中央对禁毒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并作出了下一步部署和总体安排。与省法官学院多次组织关于毒品审判实务培训、组织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促进了审判队伍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
省法院根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专业审判机构,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专门设立了毒品犯罪审判庭,并在全省部分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中级法院设立了毒品审判合议庭或毒品审判联络员,切实把精兵强将配置到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使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为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全省法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展开,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规范证据审查认定,并充分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坚决打牢一审基础,切实体现二审把关作用。
为更好的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6年省法院对全省各地区法院进行全方位调研,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重点、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精细化梳理,并通过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发布典型案例等,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有效解决了各级法院毒品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三)强化审判职能作用,健全禁毒审判工作机制
毒品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危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消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同时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快速蔓延势头,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全省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注重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禁毒司法理论研究,禁毒司法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省法院作为吉林省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相关禁毒专项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并与公安厅禁毒总队加强沟通协作,在毒品犯罪、禁毒法制建设、信息交流、业务沟通等方面均建立了长效的工作机制。在省禁毒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百日禁毒会战”、“联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制毒犯罪、贩毒集团、零包贩卖等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抽调优秀审判干部积极配合各项会战,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案件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在毒品犯罪较为严重的地区,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参与帮扶指导、配合整治等,切实有效防止毒品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
积极利用国际禁毒日契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2012年至2016年,省法院每年均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或者其他宣传节点,向社会公众通报上一年度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介绍国家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通过省内各地媒体宣传介绍禁毒工作、基层法院开展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集中处决死刑被告人等方式开展宣传,全省法院形成了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整体声势。
在集中宣传的同时,全省法院更高度注重日常禁毒法制宣传,以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6·27”为契机,加大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全省法院依托审判资源,通过组织青少年旁听庭审、公开宣判、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制作禁毒宣传短片、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青少年等涉毒高危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全省法院大力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吉林建设,维护吉林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努力,以优异成绩向党汇报。
公布6起我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某吸毒产生幻觉后伤人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在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4栋2单元410室其家中,持菜刀将朋友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孙某某家属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张某某因吸毒遭阻止伤害他人案
2015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吉林省桦甸市某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因其女友迟某某阻止其吸毒而与迟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将酒精倒在迟某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迟某某烧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右臂、右手及腋窝Ⅲ度烧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肩背部烧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迟某某为阻止被告人张某某吸毒,而被张某某烧伤,致迟某某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社会启示: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或家人、朋友阻止吸毒而产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两起案件就是因吸毒诱发或阻碍吸毒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典型案例。因吸毒衍生的犯罪,我省法院在审判中均严厉打击,当事人理应遵守国家禁止吸食毒品的法律规定,并预见到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然而一些吸毒人员并未加以克制,又因吸毒或他人阻止吸毒而发生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理应重拳出击,坚决遏制。
对于吸毒人员在吸毒后产生杀人、伤害、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的,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等刑法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死刑。
案例3:姜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姜某某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九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公主岭市王某某发送甲基苯丙胺25327克。2011年7月至12月间,王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组织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10余人为其贩卖毒品,截至王某某被抓获时,23916克冰毒已全部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杜冷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4:尚某某、金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尚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从多人处分三次总计购买甲基苯丙胺22971.94克,并将其中20000克邮寄至金某某处,由金某某进行贩卖。尚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贩毒行为,构成坦白及重大立功。综上,尚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2979.7克,金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0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向他人贩卖毒品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严惩,虽有重大立功及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金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曾受过刑事处罚。二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对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5: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末至6月初,张某、韩某某两次在广东省深圳市购入甲基苯丙胺3893.4克。二人将上诉毒品融入水中灌入所驾驶的宝马车玻璃水箱内欲运输回白城市进行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轿车的玻璃水壶内查获毒品溶液5 500毫升,在溶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41.6%;另,张某于2014年3月至5月多次向陈某、高某某、王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综上,张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56.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91片(重251.6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贩毒数量特别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多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予以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张某、李某某、刘某甲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至5月间,张某从他人处先后三次购得海洛因针剂共38400支。张某将购得毒品指使李某某进行藏匿,并雇佣李以“杜冷丁”的名义向外进行贩卖。张某贩卖给吉林省榆树市人刘某甲“海洛因”针剂18500支,总容量约为39312.5毫升,总重量约为38202.5克。张某指使李某某将上述毒品分别放在榆树市智星网吧、老太太饺子馆、榆树市第五中学、榆树市人民医院等地点,由刘某甲指使的被告人刘某乙取走。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人抓获后,在李某某藏匿毒品处收缴海洛因针剂13200支,总容量为28050毫升,总重量为27258克,经鉴定海洛因成分为0.02%。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38400支海洛因针剂并指使李某某帮其取货、贩卖,其中贩卖给刘某甲18500支,刘某甲雇佣刘某乙帮其取货。张某几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启示: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南方省市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我省贩毒人员为牟取高额报酬组织家庭成员或他人前往外省购买毒品,在本地进行贩卖,使毒品在我省扩散,毒害群众。
我省对于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予以坚决打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则可适用无期徒刑、死刑,以严惩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力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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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各位出席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