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受贿获刑12-15年

27.02.2016  13:04

  今年1月有3位原省部级官员宣判。自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已宣判的多达23人。在密集走上审判席的同时,落马官员量刑情况如何?

  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最终,他因受贿1379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今年1月宣判的谭栖伟以及去年晚些时候获刑的沈培平、蒋洁敏、李崇禧受贿金额均在千万左右,最终因受贿罪获刑同为12年。据不完全统计,在23位十八大后落马且已获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中,19人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80%以上因受贿罪获刑12年到15年间。

  此前媒体梳理,2012年以前,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官员多被判处死缓,如2011年受贿1022万余元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被判死缓;2012年之后,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亿元的官员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如2013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前司法机关对贪腐金额估计不足,在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发展,贪污受贿金额不断上升,刑期有下调趋势。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的规定。

  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也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

  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可能会从原来5000元的基础上提高,同时涉案数额区间或将扩大。

  但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尚未发布,多位法官检察官称,目前对于涉案金额可能在变动范围内且尚在审理期限内的案件,“能等就等”。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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