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六旬老人3次走私干蜈蚣644500条 受罚15.5万
日前,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六旬老人石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藏匿方式先后3次走私干蜈蚣644500条,得到法律制裁。
石某于1952年出生,家住和龙市。她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15日,州检察院向州法院指控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提起公诉。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石某委托延边亚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报关员金某,向古城里海关报关进口干鱿鱼34件共2040千克。现场,报关员在查验时发现,其中9袋申报为干鱿鱼的编织袋内疑似藏有干蜈蚣。2014年6月25日,延吉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30日,传唤石某进行讯问。事后,《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实,6月11日,在古城里海关查获的疑似干蜈蚣289300条。经鉴定,送检的疑似干蜈蚣样本属于蜈蚣科。
案发后,相关部门追查发现,石某之前曾两次走私进境干蜈蚣。一次是2014年5月22日,走私进境的干蜈蚣价格208130元。另一次是同年6月3日,走私进境的干蜈蚣价格391350元,两次偷逃税款84936.71元。6月11日,走私进境的干蜈蚣价格488735元,偷逃税款69157.7元。开庭审理过程中,石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州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石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延吉海关古城里口岸,以隐匿方式分3次走私干蜈蚣644500条,价格共计1088215元,偷逃税额154094.41元。石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以隐匿方式走私货物并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石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